每年的12月2日,是日本職棒機構公布12球團所提交「次年度契約保留選手名簿」的日子,也就是所謂的「保留名單」,而未被列在這份名單裡的球員,除了「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失格選手」外,其餘都將變成「自由契約選手」,而自由契約選手當中,又和季末媒體所公告的「戰力外通告」名單有相當大的重複性,究竟這些名單之間有何關係?又分別代表何意義?

保留名單

  首先提到保留名單,在野球協約第九章中,主旨就是保留選手。顧名思義,就是球團保有選手的隔年度優先續約權,依據野球協約第66條規定,球團每年必須在11月30日前,向日本職棒機構提交保留名單,意即球團對這些選手保有隔年的優先議約權,通常球員如果沒有行使自由球員權利(FA)而且又沒被球團戰力外或引退等其他因素,都會被球團列入保留名單。不過行使國內FA的選手,還是會被列在保留名單內,直到加盟新東家後才會正式移出球團的保留名單。其主要原因應是在日美紳士協定(日米間選手契約に関する協定)中,大聯盟球隊不能夠和保留名單內的選手議約,因此球團藉此方式來區分國內和海外FA。以2015年為例,行使國內FA的脇谷亮太和高橋聰文都還被放在球隊的保留名單,但是行使海外FA的選手如今江敏晃、松田宣浩等人就不會被例入球團保留名單內。

自由契約

  接下來提到自由契約,野球協約第58條規定,經由日本野球機購公告成為自由契約的選手後,原球團即喪失對該球員的保有權,其他球團(包含海外球團)都可以和該球團議約,其性質和美國的「自由球員」相近,不過和美國的自由球員最大差異在於,日職自由契約的主導權多半在球團手上,球員泰半是處於被動狀態,除非球員和球團另行簽訂其他合約,限制球團必須在某些條件成立之下,必須給予球員自由契約。而且「自由契約」的官方說法不常被用在於媒體上,常見的反而是球團在季末所謂的「戰力外通告」,因此常讓不少人把「戰力外通告」和「自由契約」劃上等號,但實際上,兩者其實還是有部份出入,雖然「自由契約選手」的最大來源,就是球季結束後未被列在保留選手名簿裡面的球員,且絕大多數就是被球團「戰力外通告」的選手。

 

戰力外通告

  所謂的「戰力外通告」,就字面上解釋,就是球員已經不符合球隊的戰力,通常都會在季末發出。2008年日本職棒機構與球員選手會達成協議,球團必須在兩段時間內發出戰力外通告,好讓選手有心理準備去規劃自己的去路。第一段為10月1日起至所有球團季賽結束的隔天,第二段則是兩聯盟高潮賽結束後到總冠軍賽結束後隔天,不過兩支總冠軍賽的參賽隊伍可延至五天後。洋將不在此限,當然球團也可以比照一般選手辦理。然而在「野球協約」中,並沒有「戰力外通告」一詞,因此球團在宣布戰力外名單時,多半以「不續約」的方式發公告,因此在各球團網頁中,幾乎找不到「戰力外」一詞。但戰力外通告畢竟不是官方正式說法,因此也是有選手在獲得「戰力外通告」後又撤回的例子。而在球團公布戰力外名單後,選手並不會直接被自由契約,除非球員和球團之間有特殊共識,不然都是一律等到12月2日由日職官方統一公布「自由契約名單」,即便部份選手可能在這之前就已找好新東家亦同。以2015年為例,歐力士的坂口智隆和火腿隊的鵜久森淳志,雖然養樂多已在日前替他們召開入團記者會,但實際上12月2日當天所公布的自由契約名單,這兩人依舊列名其中。

「戰力外」與「自由契約」的差異

  從以上的說明來看,「戰力外通告」的選手最後幾乎都會走上自由契約一途,但是自由契約的選手可以說被球團戰力外嗎?並非完全正確,2011年讀賣巨人隊選手高橋信二,就曾向球團要求球隊給予自由契約,而球團最後也同意放行,2014年福岡軟銀鷹隊的岡島秀樹因為沒辦法和球團達成續約共識,因此也被列入不續約名單,但嚴格來說,岡島並不能算是被球團所戰力外。另外還有兩種常見的自由契約,第一種常見於外國人或洋將,就是所謂「約滿成自由契約」。由於凡加盟日職的選手,不論本土或是洋將,都要簽「統一契約書」,必須待滿一定年限才能變成自由球員任意轉隊,但是以此條件,當然無法吸收到即戰力型洋將加盟,因此絕大多數即戰力型洋將都會加簽「脫逃條款」,但此時的自由契約並不代表戰力外,有可能是球團和球員尚無法代表共識,以2015年球季為例,兩位韓國籍洋將--吳昇桓和李大浩都算是非戰力外的自由契約,甚至養樂多的羅曼也是如此。第二種則是改簽育成選手,依據育成選手協約第9條,支配下的選手要轉育成契約,必須先給予自由契約後才能和球員簽育成契約,此例常見於養傷的選手,以2015年為例,養樂多的由規、軟銀的李杜軒就是改簽育成的例子,更早之前的陳冠宇和陳偉殷也都因為動手術而改簽育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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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樂多投手由規雖然被球團自由契約,但實際上是要轉為育成選手登錄(攝於2015年春訓)

「任意引退選手」、「制限選手」、「資格停止選手」與「失格選手」

  在本文最前面提到,除了名列保留名單的選手外,還有四種選手也無法成為自由契約,在文末為大家簡單介紹這四種名單分別代表的意義。

1.任意引退:一般泛指退休選手,和自由契約相比,「任意引退」在字面上來講較有選手自行選擇退休的結果,而非被球團解僱,但為了避免1995年野茂英雄任意引退後挑戰大聯盟的事件重演,因此宣布任意引退的選手不得加入和日職有簽定協約的海外職棒聯盟(如MLB、中職、韓職、CBL等),要加入其他球隊則需獲得母球團同意。也因有這層限制,因此部份在球季結束後引退的選手會選擇自由契約,而非任意引退。2009年之後,任意引退選手經過三年後將自動轉換成自由契約。任意引退期間中,球員隨時可透過球團申請轉換為自由契約。

2.制限選手:如果選手因為個人因素無法從事球團的棒球活動,則該選手透過申請後將變為制限選手,在這段期間一樣無法自由加入其他球隊,同時每一天會被扣300分之1的年薪,以2015年球季為例,橫濱DeNA海灣星隊的LOURDES GURRIEL Jr.就被列入制限選手,直到11月30日才申請復歸,並在12月2日和其他選手一同放進自由契約名單。

3.資格停止選手:如果選手違反統一契約書中的規定事項,該選手透過申請後將成為資格停止選手,和制限選手相同,每天會被扣約300分之1的年薪。

4.失格選手:如果選手違反野球協約第177條「不正行為」和第180條「賭博行為之禁止以及暴力團成員等之交際禁止」,將會被處以失格處分,期限從一年到無限期失格,今年因賭博事件被而被處以無限期失格處份的巨人隊福田聰志、笠原將生與松本竜也三位選手,就是屬於此類。

以上四種類型加上保留名單的球員,統稱「全保留選手」,都無法任意與其他日本國內以及有協定的海外球團簽約。

文末提供日職選手登錄網頁供參考:http://www.npb.or.jp/pla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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